近期办理了一起案件涉及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争议,笔者梳理了常用的中断诉讼时效方法及实务裁判观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方法一、当面主张权利中断时效
案例1、(2020)苏07民终643号
颜某在诉讼时效内除了不断向印某主张权利外,还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到江阴当面找顾某催要欠款,上诉人有现场录像视频为证。本院认为,颜某二审期间提交的录音录像能够证实其向顾某多次主张货款的事实,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2、(2022)苏07民终1580号
创某公司辩称夏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夏某证人陈某、朱某出庭证明,自2016年3、4月份开始,夏某每年均到创某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虽然创某公司对夏某的证人证言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创某公司该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2018)苏0106民初5819号
差旅费票据中包含有连云港至南京的往返汽车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据、餐费发票,结合差旅费报销单及董某的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董某于2016年3月、2017年1月到南京找被告进行了催款,催款后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提醒:当面主张权利建议通过录音、录像或与他人共同前往的方式固定证据。去外地现场催要款项时产生住宿费、过路费、车票等间接证据建议保存好。当场送达书面催款文书要求对方签名、按指印、盖章也是较好中断时效的取证方法。
方法二、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主张权利中断时效
案例4、(2020)苏0706民初7415号
根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曾于2017年6月10日、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后,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提醒:通过电话主张权利建议录音取证;通过短信、微信、QQ等方式主张权利建议保留好聊天记录,避免误删;电子证据需要保存到原始存储载体中举证,发送到其他电子设备中的截图、文件如果对方不认可真实性,可能不具备证明力。
方法三、邮寄催收函件中断时效
案例5、(2019)苏0113民初5567号
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被告作为股东和担任副董事长的公司地址发送催款函,原告向被告的工作地址送达依法可以认定为向被告送达,故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确认。
案例6、(2022)苏07民终2306号
虽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举证的运单轨迹查询单三性不予认可,但根据该运单轨迹查询单记载的运单号与一审时上诉人举证的EMS寄存联的运单号一致,且该运单轨迹查询单有邮政部门的签章确认,故本院认定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虽然否认收到该EMS,亦称无法确认该EMS的内容,但运单轨迹查询单已经显示“妥投”,该EMS投递联及寄件人存单均明确记载了“催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律师函”,笔迹、位置一致,足以认定2018年10月16日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催要过案涉款项。
提醒:催款文书应一式两份,邮寄一份自留一份;邮寄时应简要备注催收内容、金额;邮寄地址应准确,法人建议邮寄至其登记住所地或经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个人建议邮寄至其经常居住地;邮寄底单随着时间推移字迹可能会模糊甚至消失,因此需要拍照或复印保存底单;对于重要函件,可以将邮寄过程全程录视频或者进行公证;及时保存对方签收的邮件投递轨迹查询单或者保存对方确认收到邮件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
方法四、报警处理争议中断时效
案例7、(2020)苏0706民初3416号
在诉讼时效三年期内,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因本案纠纷曾报警处理,可以认定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此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超过三年,故对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认定。
提醒:凭借报警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可以调取警方接处警记录,证明曾报警处理争议。
方法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中断时效
案例8、(2022)苏07民终1971号
本案中,根据华某公司二审提交的向一审法院邮寄立案材料和网上申请立案材料信息,可以证明华某公司曾于2019年11月向一审法院申请过立案,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提醒:此处不要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仅需提供曾申请立案的证据。
方法六、对方确认债务或承诺偿还债务中断时效
案例9、(2018)苏0723民初435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时间为2010年1月19日,约定还款期限1年,至2012年9月1日,结算出具借条,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借条中,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2年底,至2014年6月10日任某再次确认债务,发生第二次诉讼时效中断,至2015年9月10日潘某对任某提起诉讼,与任某达成还款协议,最后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发生第三次诉讼时效中断,故潘某于2018年7月6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提醒:通过要求对方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函等方式不仅可以中断时效,对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还可以认定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起到重新计算时效的法律后果。
方法七、报纸公告中断诉讼时效
案例10、(2023)辽1302民初30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柳城村镇银行对该笔债权采取公告催收的方式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经查,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借款后存在更换预留的联系方式及住所的情况,原告虽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过催收,但通过在案证据及被告提出的被告所提供的地址房屋的所有权并非被告的事实,间接可以证明,原告派员对被告进行过上门催收过的事实,故柳城村镇银行采取公告催收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笔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提醒:在实务中,公告催收债权常被金融机构使用。因公告催收适用的要求较高,需要证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还要求证明穷尽其他一切送达方式等,因此建议普通人慎重使用该方法催收中断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希望各位读者都能够守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作者:朱丽,1309245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