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之志原创丨“消失”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3-06-12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当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方式。离婚前后,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了恶意隐藏、转移等损害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基本案情:

林某(女)和王某原系夫妻,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21年3月林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2年1月,林某再次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称王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1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等作为证据。王某称该31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现剩余20万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王某称林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林某对此不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银行账户自2021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21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3.31元。二审审理期间,应王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林某上述商户自2012年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林某于2020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林某花名下。王某认为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林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共同财产转移。林某起初称该钱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代朋友还款,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林某的行为是否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这就表明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诉讼请求分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夫妻一方隐瞒下,很难及时被发现。在另一方不知夫妻共同财产已被转移时,离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法少分或不分财产。


据此,本案中,林某始称该款用于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代还款,前后矛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合理地解释说明,应认定林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结语: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使得该笔财物脱离夫妻控制,主观上具有转移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转移的事实,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法院分割,侵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法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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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天晴


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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