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为何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首先来看法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罪均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且无事前通谋、对于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但是,在犯罪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两罪的量刑是明显不同的。特别是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三年以上的升格刑,且比较容易达到,相关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二)情形是很容易达到的,因此,如何区分两罪对被告人量刑至关重要。
两罪均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且无事前通谋、对于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点,从案件细节上区分两罪:
1、首先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同。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在帮助时,是明明白白知道其帮忙转走的款项,是上游犯罪获得的。而对于帮信罪来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一般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即可,也就是能感觉到或意识到存在这种可能就可以,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就是犯罪。
2、两者的帮助节点是不一样的,提供帮助行为的阶段不同。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通常为犯罪中的一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行为;但掩隐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系事后的销赃行为。
3、所结算的资金性质不同。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如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等,并不要求所帮助的犯罪对象系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所结算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金、孳息等收益。
4、从细节上,收款款项的来源存在区别。在实践中,上游通常会收取多个银行账号进行层层转移,因此会出现部分卡系用于第一层直接收取赃款,而部分卡是用于款项的转移的情况。对于用于直接收取被害人款项的卡来说,客观上实施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其一般是一次性收取卖卡的费用或者按流水收取较低的提成。而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上游已经把款项收取并且获得完全控制后,再通过行为人的卡转移,所以行为人的卡一般是第二层级以上收款的,而不是直接收取被害人款项的卡,这种收取的提成费一般较高。

周汉杰,201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房地产开发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主攻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案件,有丰富的该领域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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