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审理法院:扬州开发区法院、扬州中院、省法院)
案例二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州中院、省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说法
王婷婷 省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
Q
同样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有的是合法解除而有的是违法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
案例一中,关键在于对涉案100元性质的认定。李某主张系供应商支付给其搬运货物的劳务费,光电公司主张系李某向供应商索取的好处费。我们认为,李某与供应商之间没有通谋行为,李某的岗位是驾驶员,其最大的职责是运输货物,而本案中,运输任务之外的货物,李某并不是主动带货以获得“外快”。事发当日,李某长途驾驶后已经很累,在深夜面对预料之外的货物,没有别人帮忙,只能自己帮助搬运。且从对价数额看,李某将重达200多公斤的货物从车上卸至仓库,花费约半小时,结合劳动的时间和季节,100元的报酬也未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通常的标准。故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涉案100元不能等同于光电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贿赂的”情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妥善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而在案例二中,关键在于超市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合理性判断。张某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无论价值多少都属于严重违纪,缺乏合理性;超市主张对于大型商超来说,员工的品行尤为重要,涉案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我们认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劳动者职责、主观过错及违纪后有无补救措施等来综合认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是一家大型超市,商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张某作为超市的理货员,负责物品的补货、理货,其明知超市对财物管理比较严格,仍然随意拿取超市物品使用。且即便属情急之下需要使用,其亦可通过跟同事借用等方式解决,或在事情发生后及时采取买单等方式予以弥补,但张某均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认定超市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涉案劳动合同,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充分尊重超市用工自主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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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是用人单位重要的一份子,在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您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您的意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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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工会、通知工会、通知工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